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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經(jīng)典簡化沖刺筆記(五)_跨考網(wǎng)

最后更新時間:2010-12-10 06: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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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賠償額的限制—不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違約造成的損失(113)

  (六)、締約過失責任---非合同責任,屬于法定責任(42、43)

  要件:

   一方在締約階段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

   致他方有損失

   有過錯

  基礎:誠信原則

  具體情形: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b欺詐(隱瞞、提供虛假情況)

  c違反保密義務

  d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賠償范圍

  ——責任方式

  ——責任性質:法定、意定?

  第三部分 合同法分論(上)

  一、買賣合同

  1、買賣標的物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標的物為不動產(chǎn)時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書面形式,

  不具備書面形式的,合同履行的,有效。

  未履行的,無效,締約過失責任。

  拍賣不動產(chǎn)的,拍定后拒絕訂立書面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

  1)自交付時移轉,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142條)

  2受領遲延的,自違約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143、146條)

  2、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3)運輸在途的貨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144條 4)貨物交第一承運人后,由買受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145條)——代辦托運

  5)出賣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買受人拒絕受領導致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

  3、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1)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質量瑕疵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xiàn)的,買受人可拒絕受領或解除合同

  質量檢驗期間:

  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間處理

  未約定的,有質量保證期的,在保證期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的,可通知

  未約定質量保證期的,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的,在合理期間內通知,但最長不超過2年

  出賣人惡意的,不受上述期間限制。(158條)

  2)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合同法150條)

  買受人知道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的除外(151條)

  4、特殊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的買賣

  知識點:

   出賣人的解除權或請求支付全部價款

  未支付價款達全部價款的1/5(167條)

   出賣人可主張標的物的使用費——解除合同時

  2)樣品買賣

  樣品決定標的物的質量

  樣品的隱蔽瑕疵買受人不知的,標的物的質量應達到通常標準

  3)試用買賣

  無償試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試用期未約定的,出賣人決定

  試用期間,買受人轉賣、轉租標的物、試用期滿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負擔由出賣人承擔

  4)招投標

  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是承諾

  法律有書面合同的要求的,不訂立書面合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拍賣

   出價是要約,拍定是承諾

   法律有書面合同要求的,不訂立書面合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履行地點

  有約定的,從約定;

  未約定的,產(chǎn)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179條)

  2、供電人的義務:

  1)中斷供電時的事先通知義務

  三種情形:

   供電設施的檢修、維修

  依法限電

  用電人違法用電

  不事先通知,造成用電人損失的,供電人承擔賠償責任(180條)。

  2) 自然災害原因導致斷電時的及時搶修義務,不及時搶修的,賠償責任(181條)

  三、贈與合同

  贈與財產(chǎn)轉移前的任意撤銷權-----例外:救災、扶貧及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186)

  a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1年除斥期間)

  1、贈與人的撤銷權

  贈與后的撤銷權: b 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不履行的(1年)

  (192) c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的(1年)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193)

  贈與人的繼承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

  贈與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喪失法律行為能力

  除斥期間:6個月

  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毀損贈與財產(chǎn)的(189)

  3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財產(chǎn)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害,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證無瑕疵的(191)

  贈與財產(chǎn)造成損害,贈與附義務的(191)

  4、贈與人抗辯權——不再履行贈與義務(195)

  抗辯權產(chǎn)生的情形:贈與人經(jīng)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家庭生活的

  四、借款合同

  1、 金融機構的借貸:

  合同形式:書面(197)

  還息期限不明時的處理:不到1年的,一次還;

  超過1年的,每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合同法205)

  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的權利:停發(fā)借款、提前收貸、解除合同(203)

  2、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合同形式:不以書面為必要(197)

  合同種類:要物合同(210)

  利率:對利息未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可主張逾期利息(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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