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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法律基礎名詞解釋匯總(五)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09-04-03 13: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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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法律關系主體(權利主體或權義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

  72.權力能力: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73.行為能力: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74.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75.法律權利: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能力和利益,表現(xiàn)為自己可以作用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

  76.一般(絕對)權利:即其主體為一般權利人,同時無特定義務人,如公民財產所有權、名譽權等。

  77.特殊(相對)權利:即其主體是特定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如債權等。

  78.法律義務: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xiàn)為必須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

  79.一般義務:即任何人都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80.特殊義務:指特定的人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 81.法律關系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82.物:是指法律關系中能夠作為財產權利對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質財富。它是能為人們所控制、有經濟價值的有形物。

  83.行為:是指人的某種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如代理、演出、講演等。

  84.精神財富:是指人們從事智力活動所取得的成。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科技成果權以及發(fā)明權等。

  85.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86.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如果其中有一個要素發(fā)生了變化,就是變更。

  87.法律關系消滅:是指權利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終止。

  88.法律事實:指凡能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或情況。

  89.法律事件:是指一種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xiàn)象。如自然災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90.法律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會主義國家里,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全體公民,即所有的社會主體都必須恪守法律的規(guī)定,嚴格依法辦事。

  91.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92.法律責任:廣義:與法律義務同義。 狹義:專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93.法律制裁:是國家為保護和恢復法律秩序而對于違法行為者實施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剝奪權利措施和對構成違法者、犯罪者實施的懲罰性措施。(分違憲、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94.法律的實效:就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實際發(fā)生其應有的作用或影響。

  95.法律實施的監(jiān)督:是指社會主體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和程序對于法制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貫徹和執(zhí)行情況予以監(jiān)察和督促,從而保障法律得以實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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