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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大研究生復試管理辦法_跨考網

最后更新時間:2011-08-24 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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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和總部關于研究生復試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為規(guī)范和加強復試工作的管理,全面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院根據當年度國家公布的復試分數線及軍隊有關研究生招生政策,結合我校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實際情況,確定復試條件,擬定復試名單,報校首長批準后,依據本辦法組織各培養(yǎng)單位實施研究生復試工作。

  第二章 復試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凡符合復試條件的考生都應該參加復試。復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復試者,不得錄取。復試考核必須堅持全面、科學、客觀、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四條 實行差額復試,差額復試的比例根據當年度生源情況即符合復試條件的考生數量確定。

  第五條 復試實行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復試原則上在一級學科(臨床為二級學科)范圍內成立復試小組。博士研究生復試原則上在二級學科(臨床為三級學科)范圍內成立復試小組。

  第七條 報考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初試成績與復試成績的比重為7 :3,初復試成績加權后的總成績作為確定考生擬錄取與否及擬錄取類別的依據。

  報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初試成績與復試成績的比重為3:1,初復試成績加權后的總成績作為確定考生擬錄取與否及擬錄取類別的依據。

  第三章 復試的組織領導

  第八條 培養(yǎng)單位應成立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單位領導擔任復試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研究生復試工作。

  第九條 培養(yǎng)單位根據復試工作安排成立復試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復試小組組長負責組織領導本復試小組開展復試工作。

  每個復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得少于5名,復試小組成員應為研究生導師,博士生復試小組一般應有2名以上博士生導師,復試小組成員所從事的專業(yè)方向應盡量涵蓋復試考生的報考專業(yè)。英語口語考核可指定復試組中的一名導師負責,也可另外安排一名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專門負責。

  復試小組應安排秘書1名,負責記錄復試情況,秘書不參加復試的考核和評判。

  第十條 各單位考生數量較少的學科,可以在學校范圍內跨單位組成聯合復試小組進行復試,也可以讓考生參加其他單位同學科的復試。

  第四章 考生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考生資格審查包括查驗考生身份、核對考生報名信息及材料、審核考生報考條件三個部分。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由各培養(yǎng)單位負責組織,審查結果報研究生院招生處備案。未按規(guī)定提交材料的考生,應要求其將規(guī)定材料補齊后才能參加復試。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立即報研究生院招生處,由研究生院負責處理。

  不符合國家及軍隊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復試資格。

  報名考試及復試時提供虛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本次復試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按規(guī)定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不得申請調劑,并酌情取消其13年報考我校研究生的資格。觸犯法律的按規(guī)定移交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章 復試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四條 復試形式包括筆試和面試。

  第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復試包括英語聽力測試、同等學力加試、專業(yè)綜合知識考試、復試小組考核(面試)和導師面試。

  博士研究生復試包括復試小組考核和導師面試。

  第十六條 研究生院統一組織碩士研究生英語聽力測試,聽力測試成績計入復試成績。

  第十七條 研究生院統一組織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筆試),加試科目為本專業(yè)2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考試時間為每門2小時,試卷滿分為100分,60()以上為合格。(加試科目見附表一)

  加試科目一門()以上不合格者,視為復試不合格。

  第十八條 各培養(yǎng)單位負責組織碩士研究生專業(yè)綜合知識考試,考試內容由各培養(yǎng)單位確定。

  第十九條 各復試小組負責考核考生的英語口語水平(包括公共英語和專業(yè)英語)以及綜合素質。

  綜合素質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專業(yè)思想,教育背景及工作經歷,科研經歷及科研水平,對原所從事專業(yè)及所報考專業(yè)的專業(yè)知識及前沿知識的掌握情況,學術思想,相關臨床(實驗)技能及綜合應用知識的能力,思維的敏銳性及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創(chuàng)新意識及進取精神方面情況。(考核內容見附表二)

  第二十條 復試合格的由考生第一志愿報考導師進行面試,面試內容與形式由導師確定。

  第二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成績由英語聽力、專業(yè)綜合知識考試、綜合素質考核(復試小組考核部分)三部分成績組成。其中,英語聽力成績占10%,專業(yè)綜合知識考試成績占30%,綜合素質考核占60%

  第六章 復試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初試成績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證件、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執(zhí)業(yè)醫(yī)師證書原件等材料按規(guī)定時間到各培養(yǎng)單位報到。

  第二十三條 各培養(yǎng)單位組織考生資格審查,組織碩士研究生專業(yè)綜合知識考試。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院組織同等學力考生加試和英語聽力測試。

  第二十五條 各復試小組組長在復試前須查驗考生身份,確認無誤后,組織考核。

  復試內容及復試結果由復試小組集體討論確定,復試小組組長負責填寫復試評語,核定復試成績,并簽名確認,秘書負責做好復試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培養(yǎng)單位最遲于各復試小組復試結束后的第二個工作日公示復試成績及復試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七條 導師面試后根據考生的初復試成績、面試情況,結合其身心健康狀況,擇優(yōu)確定擬錄取考生,確定考生培養(yǎng)類型。

  第二十八條 復試結束后,各培養(yǎng)單位審核匯總復試結果(包括復試成績、復試結論、擬錄取與否、擬錄取類別與培養(yǎng)類型),經單位復試領導小組審批后,將擬錄取情況的書面報告并考生報名登記表、復試情況記錄表等材料報研究生院。

  第七章 調 劑

  第二十九條 調劑包括一志愿考生校內調劑、外校考生調入和校內考生外調三種情況。

  第三十條 初復試成績合格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能錄取的可申請校內調劑:

  報考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同學科內調劑的,復試成績有效;跨學科調劑的,須參加擬調往學科的復試(跨學科指跨一級學科,臨床指跨二級學科)

  報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可在本學科內調劑,不得跨學科調劑(跨學科指跨二級學科,臨床指跨三級學科)

  考生在培養(yǎng)單位內部調劑的由各培養(yǎng)單位自行組織,跨培養(yǎng)單位調劑的由研究生院招生處統一組織。

  第三十一條 接收校外調劑生由研究生院根據各學科生源余缺情況統一組織,并由招生處通過教育部研究生調劑網統一發(fā)布調劑信息。

  第三十二條 校內考生外調的由考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由研究生院招生處按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統一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復試工作要加強保密,復試內容、復試小組成員名單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四條 對復試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擾研究生招生工作行為的,將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經考核臨床(實驗)能力特別突出的,以及在教學、醫(yī)療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第三十六條 聯合培養(yǎng)單位的復試除南京軍區(qū)總醫(yī)院、濟南軍區(qū)總醫(yī)院按本規(guī)定自行組織外,其他各聯合培養(yǎng)單位根據招生專業(yè)的學科分類歸入校直各院系和長海醫(yī)院統一組織復試。

  第三十七條 考生對復試成績和結果有異議的,由本人提交書面復議申請,各培養(yǎng)單位應組織復核??忌鷮Ω髋囵B(yǎng)單位復核結果以及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考核的部分有疑義的,由研究生院組織仲裁,仲裁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八條 各培養(yǎng)單位依據本辦法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復試實施細則,并報研究生院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ΟΟ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的有關研究生復試工作的規(guī)定自行廢止。本辦法由研究生院招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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