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碩法制史考點梳理:漢朝法律制度

最后更新時間:2019-11-14 11: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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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法律碩士考試大綱所規(guī)定的考試內(nèi)容之一,古代法律制度無疑是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考試重點。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點問題,下面為大家分享2020法碩考研法制史考點:漢朝法律制度。

  漢朝

  (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黃老無為”、“輕徭薄賦”

  2. “德主刑輔”

  (二) 立法概況

  1、“漢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是兩漢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

  《戶律》 戶籍、田賦、婚姻

  《興律》 征發(fā)徭役、城防守備

  《廄律》 牛馬蓄養(yǎng)、驛傳

  2) 〈傍章律〉 18 禮儀 叔孫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間制定,

  3) 〈越宮律〉 27 宮廷警衛(wèi) 武帝時張湯制定,

  4) 〈朝律〉 6 又名〈朝賀律〉。朝賀制度 武帝時趙禹制定

  2、法律形式

  (1) 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規(guī)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wěn)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發(fā)布的詔令,內(nèi)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高于律。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關(guān)于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 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無正條規(guī)定時,比照最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斷。

  3、文景時期刑制改革

  文帝廢除肉刑

  黥刑——髡鉗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斬左趾——笞五百 斬右趾——棄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 笞三百——笞二百 五百——三百

  第二次 笞一百 二百

  頒布《菙令》 笞杖規(guī)格、受刑部位、中途不換人

  4、【刑罰適用原則】(法律的儒家化)

  1)上請原則:

  對于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機關(guān)處理,而奏請皇上裁決,給予減免刑罰的特權(quán)

  2)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源于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親屬中的卑幼隱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尊長隱匿卑幼的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決定。這個原則一直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5、【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權(quán):1)阿黨附益 “阿黨”:諸侯國的官吏與諸侯王結(jié)黨,知其犯罪不舉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諸侯,助其獲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孫繼承爵位

  4)出界:諸侯王擅自越出領(lǐng)地

  5)__越:官員在器具、服飾、等方面逾越規(guī)制

  6)漏泄省中語:泄露朝廷軍事機密

  7)酌金:帝王祭祀時諸侯所獻貢金成色不合標準

  危害君主專制

  1)欺謾、詆欺、誣罔:對皇帝不忠、欺騙、詆毀等

  2)廢格詔書:官吏不執(zhí)行皇帝的詔令

  3)怨望誹謗: 因怨恨不滿而誹謗朝政

  4)左道: 邪道巫術(shù)詛咒皇帝、蠱惑民眾

  危害皇帝尊嚴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闌入:無憑證擅自闖入宮殿

  失闌:警衛(wèi)人員失職致使他人無證入宮

  危害國家政權(quán)

  1)沈命: 群盜起而不發(fā)覺

  2)見知故縱:治安官吏見賊盜犯罪而不及時舉報

  3)群飲酒: 三人以上無故群飲

  4)通行飲食:為盜賊提供飲食、傳遞情報、充當向?qū)?/p>

  (三) 經(jīng)濟立法

  1、鹽鐵酒專賣

  漢武帝:鹽鐵酒專賣 昭帝:改酒的專賣為課稅 王莽又恢復專賣

  2、抑商政策

  漢承秦制,堅持重農(nóng)抑商 告__令

  3、對外貿(mào)易

  與匈奴互市 違禁物品:鐵、兵器、馬匹、銅錢

  西域與中亞:優(yōu)惠政策、沒有違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gòu)

  1、漢初與秦一樣:三公九卿

  西漢中期,武帝將丞相改為大司徒 管民政、財政、教育 為削弱相權(quán)

  太尉——大司馬 軍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屬于皇帝 九卿由丞相統(tǒng)轄改為三公分管

  東漢初 尚書臺建立

  2、地方政權(quán)為郡縣兩級,縣以下設鄉(xiāng)、里、亭

  東漢末年形成 州郡縣 三級

  官吏管理制度

  1.選拔和任用官員

  1)察舉 官員向朝廷推薦賢能之士為官

  2)征召 ?皇帝詔令各郡薦舉“能直言極諫者”‚皇帝特詔有特殊才能的人,以“辟書”聘請

  3)辟舉/辟除 地方級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 兩千石以上官吏任滿三年 可保舉子孫一人為郎

  5)太學補官 設立太學 學習儒家典型

  2、官吏選任回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間極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jiān)臨

  3、考課 上計

  4、退休 致仕 70

  檢查制度

  中央設御史臺,長官為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師設的司隸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隸校尉可糾舉包括丞相在內(nèi)的百官,并可直接彈劾三公。

  三獨坐 司隸校尉、尚書令、御史中丞

  13個監(jiān)察區(qū),每區(qū)一名刺史,根據(jù)六條問事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機構(gòu):

  (1) 中央司法機構(gòu):漢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西漢)(東漢為御史中丞)與監(jiān)察御史,是監(jiān)察官吏,對全國進行法律監(jiān)督。“雜治”:發(fā)生重大案件時,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審理。西漢武帝以后,在京師設立司隸校尉,負責與中央機關(guān)有關(guān)的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zhí)法犯法的行為。

  2. 訴訟制度:

  (1) 起訴:“告訴”(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官府控告)

  “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

  (2) 審判:漢朝審訊被告,稱為“鞠獄”。 向被告宣讀判決,稱為“讀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為三個月。

  (3) 錄囚制度 對囚徒復核,監(jiān)督?jīng)Q獄情況,以平反冤案。

  3. 春秋決獄:

  始于西漢中期,沿用于魏晉南北朝

  (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jù),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jù)。它為漢代統(tǒng)治者提倡。

  (2)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產(chǎn)物。

  (3)其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為構(gòu)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若嚴重違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沒有社會危害后果的,也要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嚴懲。

  意義:除了對法學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也開辟了引禮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 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都適用。

  源于西周(秋審)在客觀上有助于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與社會秩序穩(wěn)定,又標榜了德政慎罰,為后世法律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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