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法律碩士民法學復習知識點(33)

最后更新時間:2017-08-14 1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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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備考復習是漫長而枯燥的,隨著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法碩考研的熱度也有所增加。報考法碩的人數(shù)逐年增加,壓力也越來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編為廣大考生奉上法碩考研之民法學復習知識點整理,希望幫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碩士的基礎知識,做好前期準備,祝2018考研成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期限的法律要件

  1、須屬將來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2、須屬必成事實,即其發(fā)生為確定的事實。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如千年以后贈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如何區(qū)分期限與條件

  在實務中,同一件事實,究竟應認定為期限,還是應認定為條件,須基于必成事實抑或偶成事實。在長期的司法實務和學說理論中,積淀了不少區(qū)分方法。

  1.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

  (1)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為條件。例如“俟60大壽送電視一臺”,60歲雖確定,但人之壽命不可測,是否能活到60歲不可知,具有偶發(fā)性。

  (2)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為條件。如“司法考試通過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屬不確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則更加不確定,故顯然屬于條件。

  2.條件之事實成就與否是不確定的,期限是肯定會到來的。

  (1)時期確定,事實的發(fā)生也確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例如“臨終時將物送給你”,何時死雖難預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終會到來。

  始期和終期

  這是以期限效力為標準而對期限作的區(qū)分。

  1.始期。這是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期限。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fā)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日期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稱解除期限。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來前之效力。

  (1)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未屆至時,不生效;而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未屆滿時,其效力不終止。

  (2)因期限屆至而享有利益的當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權(quán)”,該權(quán)利可作為處分行為和繼承的標的,并受侵權(quán)行為法的保護。因期限未到來而享有的利益,是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護。

  2.期限到來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始期屆至時,發(fā)生效力;而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終期屆滿時,終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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